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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理赔
保险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骗取保险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通过虚假理赔,将骗取的保险金据为己有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为了有力的打击这种犯罪,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构成侵犯财产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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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理赔的特征

虚假理赔的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直接负责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的便利条件。保险金在通常情况下是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支付给投保人的赔偿金,“假理赔”案件中被骗领的保险金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财产,因而对该种行为应当按刑法第276条处理。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侵犯的“保险金”是国有公共财产,对其行为应按贪污罪定罪处刑。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虚假理赔行为的,则因主体特殊身份的缘由,也按贪污罪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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