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2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